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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本科生学分制成绩转换的补充与修订意见
作者:张   时间:2017-06-16   点击数:

为了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成绩管理办法,强化落实以学生为中心、以学为中心的办学理念,根据《山东大学本科人才培养专项改革方案》(山大字〔2016〕54号)精神,结合学分制实施以来的广大教师和学生提出的建议,特对学分制成绩转换形成如下意见。

一、百分制成绩评定。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或教学团队全面负责,要以学生学习能力评价为中心,采取多元化的考核方式,注重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考察,科学评价学生学习成果。学生成绩分布要科学合理。

二、五分制成绩转换。以百分制成绩为基础,任课教师评定百分制成绩后,系统自动生成初始十一等级成绩和五分绩点,并显示十一等级成绩分布。初始成绩生成后,任课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等级成绩的适当调整,包括20人以下(含20人)班级A+等级人数,由任课教师根据班级学生实际考核情况确定。任课教师合理调整学生成绩等级后,未调整的学生成绩等级不受影响。

三、在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、奖学金评定等各类排名时,重修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。

四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《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》(山大教字【2014】15号)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,以本意见为准。

五、本意见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。

山东大学本科生院

2017.5.30